2010-02-01
【時報記者詹靜宜台北報導】
金管會29日發文公告,核准票券金融公司可投資在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之台灣存託憑證(TDR)
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使票券業者投資種類更加多元,但TDR、ETF投資總餘額皆應納入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規定之限額;
且投資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使票券業者投資種類更加多元,但TDR、ETF投資總餘額皆應納入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規定之限額;
且投資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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